深价联字[2008]51号
各级民政部门举办的养老福利机构:
我市现行的养老福利机构托养服务收费标准是1999年制定的。近年来,由于物价、人工费用等发生了较大幅度上涨,各养老福利机构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为保障养老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养老福利机构对自费老人的托养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伙食费标准由360元/月调整为450元/月。伙食费收入必须单独列帐,专项用于养老人员的伙食支出,并向养老人员每月公布收支帐目。
二、护理服务费标准调整为:一般护理由250元/月调整为350/月;半护理由50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全护理由800元/月调整为1100元/月。护理服务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偿护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的人工费用。
三、其它收费项目暂不做调整。
四、调整后的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该托养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养老福利机构可结合本机构财政补贴、经营收入、社会捐赠等实际收支情况,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机构的具体收费标准。
五、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六、以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文件有效期内如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统一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政策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民政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表:自费老人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
类别 |
对象 |
日常费用(元/月) |
一次性费用(元) | |||||||
伙食费 |
护理服务费 |
床位费 |
水电消毒洗涤费 |
文娱杂费 |
合计 |
设备费 |
药费预付款 |
入院押金 | ||
一般护理 |
户籍老人 |
450 |
350 |
300 |
50 |
20 |
1170 |
3000 |
300 |
按一个月的日常费用标准收取 |
非户籍老人 |
450 |
350 |
450 |
50 |
20 |
1320 | ||||
半护理 |
户籍老人 |
450 |
700 |
300 |
60 |
20 |
1530 | |||
非户籍老人 |
450 |
700 |
450 |
60 |
20 |
1680 | ||||
全护理 |
户籍老人 |
450 |
1100 |
300 |
80 |
20 |
1950 | |||
非户籍老人 |
450 |
1100 |
450 |
80 |
20 |
2100 | ||||
特别护理 |
|
收费数额由亲属按照护理服务需要,与养老服务机构自行商定。 | ||||||||
备注 |
1、被省评为一级福利机构的,护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可上浮10%;省二级福利机构可上浮5%; | |||||||||
2、单人包房者,每月按房间床位数加收床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