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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隐瞒真相之合同认定(3)

时间:2013-05-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对一些损害公序良俗的不法给付和依登记生效而未登记的物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保护的意义适用于双方,其意义是,谁起诉谁败诉。但若按双向返还处理,则法律显然保护了受返还一方,厚此薄彼,失之公允。

  人民法院判处双返还财产的理论依据是不当得利,将不当得利归还其主,似可平民愤。但是,“主”之利不受保护,又何需返还?

  故此,笔者认为,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应趋向谁主张谁败诉,亦即告而不理。而双向返还财产可参照外国立法例,仅在解除下列有效合同时方适用:1、不履行而解除;2、突发性不能;3、过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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