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88年11月,新余市床上用品厂(以下简称用品厂)借外资购进了一套“瑞士平网印花机、荷兰圆网印花机”用于发展生产,又急需流动资金,经熟人找到了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租赁业务部负责人谈妥融资150万美元。康富公司考虑到自身没有融资业务范围和为增强抗风险能力,要求用品厂在当地找一家金融单位,以租赁形式将款项借给用品厂使用。 1989年5 月6日,由新余市财政局、新余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出面向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投)出具一份外汇、人民币担保函:“请贵公司向康富公司租赁引进设备150万美元,由新余市政府偿还云云”。16日,用品厂就与江西国投共同作为乙方与甲方康富公司签订了89KFL/A063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出资150万元购买“瑞士平网印花机、荷兰圆网印花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60个月,乙方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金,计10次支付完结,以美元结账。另,乙方还应付给甲方16万元保证金和以货款的1%金额计5.58万元手续费。该合同具备租赁合同法定和约定的一应事项。5月22日,康富公司收到了用品厂电汇的保证金和手续费共计21.58万元。次日,江西国投以出租人身份与承租人用品厂也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其中各项内容与前述租赁合同基本一致,只是特别约定用品厂一次性付给江西国投手续费5万元人民币,至于150万元购设备款和分期还款则由康富公司与用品厂直接汇给对方,不必经由江西国投转付。用品厂的人民币担保人新余市财政局、外汇担保人市计委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24日,江西国投收到手续费5万元,立即电告康富公司履行前约。6月5日,用品厂账户上收到了康富公司149.9995万美元(扣除了5美元手续费)。然而,该款并没有用于购买合同设备,而是被用品厂挪作它用,对此一结果,签订租赁合同的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心照不宣早料到。
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日到后,用品厂曾于12月2 日、1990年6月6日、12月6日、1995年9月28日1997年7月7日5次还款共计420468.75美元、120000元人民币给康富公司。因用品厂还款不及时,自1990年6月3日至1998年10月21日康富公司先后21次向江西国投、后者向用品厂发出了租赁付款通知书或违约通知书,要求清偿拖欠的租金及利息。江西国投还多次要求市计委、市财政局履行保证责任。
由于剩余款项得不到清偿,康富公司起诉江西国投,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双方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双向返还财产,并又以借款合同为由判决江西国投返还康富公司本金100.723万美元本金并按段支付利息。
三个月后,江西国投起诉用品厂、新余市计委和市财政局等,要求用品厂承担最高法院(1999)经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判给自己承担的款额,要求新余市计委、市财政局履行担保责任。
[裁判]2002年12月1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洪经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认定,江西国投、用品厂、新余市计委和市财政局在签订、担保转融资租赁合同时,内心均已明知所签、所担保的合同明为转融资租赁实为转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通过转融资租赁合同经江西国投之手从康富公司融资150万美元给用品厂作它用,性质相同的由江西国投与康富公司签订的原初融资租赁合同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紧密相联的转融资租赁及其担保合同亦当无效。导致它们无效的原因是所有当事人过错地共谋隐瞒真相,理应自负其责。因此,江西国投不享有合同约定取得租金的权利,只享有被揭面纱后显示出来的真实借款合同之本金、利息(扣除用品厂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新余市财政局、计委应对用品厂偿还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一、新余市床上用品厂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00.723万美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其中自1989年6月5日起至1989年12月2日止以本金144.214478万美元计算;自1989年12月3日起至1990年6月6日止以本金136.011353万美元计算;自1990年6月7日起至12月6日止以本金128.651978万美元计算;自1990年12月7日起至1995年9月28日止以本金102.167603万美元计算;自1995年9月29日起至1997年7月7日止以本金101.92195万美元计算;自1997年7月8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本金100.723万美元计算)。二、新余市计划委员会、新余市财政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