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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过户登记应属所有权登记(2)

时间:2013-04-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第三,我国机动车登记具有强制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我国的机动车登记是具有强制性的,这也正符合了所有权登记与登记强制紧密相连的规律。

  第四,认定机动车登记为所有权登记,更有利于我国行政机关对机动车的管理和相关问题的处理。通常,公安机关处理机动车肇事案件时,首先审查的就是机动车登记资料上所显示的所有人,在调解时一般也要传唤所有人参加;只有出现相反证据或者登记人提出异议时,才不按照登记情况确认所有人。明确机动车登记的性质为所有权登记,不登记则所有权不产生法律上的转移,登记的所有权人应该对车辆管理、使用的行为和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机动车管理和肇事的处理,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利益的保护,都是十分有利的。

  五、长昊提示

  我国的机动车登记属所有权登记,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消灭以及在所有权上设立的其他权利,应以登记为标准。如果所购买的机动车无法办理过户,则双方的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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