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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本和财务报告(2)

时间:2019-0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大家看到,公司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拒绝股东行使账本和财务报考查阅权。就是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但是应该在法律规定的15天内给出书面答复并且说明理由。由于在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建立了一家企业经营业务和上诉人企业业务向关联的公司,并由被上诉人自己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被告的查阅账本和财务报考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但是对于自己的这种举张由于不能拿出切实有效的证据,所以不能被法院采信。

  而被上诉人作为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股东,有权利享受股东权利,自然者其中包括股东知情权。

  但是股东也有自己的权利救济途径,就是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所以在一审二审中,被上诉人的股东知情权都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所以作为企业的股东,只要是按照法律程序投资或者其他途径进入正当备案的股东,只要法律给予承认,那么久该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而查阅公司账本和财务报表只是其中权利的一部分。而公司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股东的查阅行为会损害公司利益时,就必须提供股东所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便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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