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凭案例谈赔偿金(2)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凭案例谈赔偿金(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WB公司辩称涉案图片是从“互联网上截取而来的”,意在把自己的行为归入法定许可的范围。但是WB公司由于对“从互联网上截取而来”之说举不出证据,所以该主张被否定。3、第三点才是这个案子的难点。就是如何合理认定侵权损害数额。G公司是专业的图片经营企业,WB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得G公司通过授权使用图片而获得利益的目的落空,因此应当赔偿WB公司的损失,那么具体的赔偿数额是多少呢?G公司一开始主张3000元的赔偿费以及公证费。但是经过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案团队的解说,因为G公司无法提供该类图片在通常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的收费协议,因此无法依据此确定G公司被侵权收到的实际损失,只能依据同类美术作品网络服务上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予以确认。一般来说,在网上使用一幅图片的正常许可使用价格不会太高,最高不会超过250元,如果G公司贸然主张3000元,法院恐怕不会支持。而公证费用是必要支持,因为网上证据缺乏稳定性,必须以公证方式固定证据。

  最终,在本案中,法院判定WB公司赔偿G公司经济损失费用2000元;诉讼费用由WB公司承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从本案判决结果不难看出,著作权人在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他人侵犯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合法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