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归属证明(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三、驳回原告北京神州网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一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西地曼斯数字管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网解读:
针对焦点问题,笔者认为:
著作权的取得并不以实际控制作品载体为要件,西地曼斯公司是否已将Webclass软件的源程序等材料交付给神州网讯公司,仅涉及神州网讯公司对著作权的具体行驶,但并不改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性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软件条例》以及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基本原则,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来说,只要软件一经开发完成就会自动取得著作权(即版权),而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
新的《软件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见登记并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软件著作权取得的必备条件,更不是软件获得司法或行政救济的前提,而仅仅是一种权利的初步证明。所以,登记不是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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