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用户界面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2、二审法院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10元,由上诉人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网解读:
本案的审理中,笔者认为用户界面是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屏幕上的显示与输出,是用户与计算机之间交流的平台,具有较强的实用性。用户通过用户界面操作计算机程序,用户界面则向用户显示程序运行的结果。用户界面的实用性要求用户界面的设计必须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并尽可能借鉴已有用户界面的共同要素,以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为用户所接受。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其具体组成予以具体分析。
1、关于菜单命令的名称及按钮名称
《久其软件》设置的菜单与用户界面中的按钮,均表明了相应的功能,是用户操作《久其软件》的方法,菜单中命令的名称及用户界面中按钮的名称均是操作方法的一部分,而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关于信息栏目名称及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各要素
久其公司与天臣公司的软件均是财务报表软件,“封面表”、“资产负债表”等具体信息栏目名称,均是根据财政部或上海市国资委的具体要求设定,并非久其公司独创。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菜单栏、对话框、窗口、滚动条等要素,均是设计者在设计用户界面时共同使用的要素。因此,信息栏目名称及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各要素也不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3、关于按钮功能文字说明、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界面布局
按钮功能文字说明是对《久其软件》某个按钮功能的简单解释,其表达方式有限,不具有独创性。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则为用户区分不同类型的报表,图标本身仅是一种简单的标记。至于组成《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各要素在界面上的布局,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也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按钮功能文字说明、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界面布局均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庭审中,久其公司提供了《久其软件》、《天臣软件》的业务流程图,以此证明《天臣软件》用户界面总体结构及排序与《久其软件》相同。原审法院认为,业务流程图是设计软件的构思。而且,《久其软件》与《天臣软件》均属财务报表管理软件,其用户需求基本相同,两个软件在用户界面总体结构及排序的表达方式方面均为有限。因此,即使两个软件用户界面总体结构及排序相同,亦不能证明久其公司《久其软件》用户界面总体结构及排序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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