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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吴恺、袁志远与被珠海用友软件有限公司、姜清林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良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征秋,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恺。

  委托代理人:戴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志远。

  委托代理人:戴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用友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玉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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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清林。

  上诉人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吴恺、袁志远因与被上诉人珠海用友软件有限公司、姜清林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与吴恺、袁志远、用友软件有限公司、姜清林达成和解,上诉人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吴恺、袁志远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91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吴恺、袁志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5元减半收取为12202.5元,上诉人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承担11152.5元,上诉人吴恺承担525元,上诉人袁志远承担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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