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周某是华为公司的18级软件工程师,2005年从大学毕业以后就一直服务于华为,13年如一日的奋斗在华为的最前线,可谓是兢兢业业、诚诚恳恳。周某于2018年5月提出离职申请,离职程序正在有条不紊办理着,他也正计划着与妻子一起享受离职后的悠闲时光。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7月5日,华为公司的安全部门发现“已离职”的周某,非法入侵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抄袭项目代码,于7月6日报警,警察迅速介入,并在当天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将周某抓获。等待周某的并不是甜蜜温馨的家庭旅游,而是冷冰冰的牢狱生活。
事发紧急,长昊律师事务所于危难之际接下周某同学张某的委托。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启动刑事程序,主张不逮捕确实很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亦是如此,尤其控告公司是世界五百强的华为公司更是艰难。此役一战,能在37天实现不逮捕,堪称司法界的奇迹。
突陷牢狱之灾,卢律师奉命于危难之间
本案的特点和难点在于,控告方是华为公司,其不仅有专业的法务团队,其雄厚的资产,公司的影响力也是领许多律所都难以施展身手。张某通过网上知道,我们律所在2017年刚刚和华为打了一个案子,华为前副总裁侵犯的商业秘密案件,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日夜奋斗,突破案件的层层难点,最终获得了胜诉,此案还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最有代表性的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张先生和卢腾飞律师电话联系之后,非常认可长昊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商业秘密类案件的专业性,迅速安排了见面。
“本案的关键在于周某在主观上没有犯罪构成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获利所得,还有就是对周某离职期认定的问题。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一个行为犯,主要周某实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构成犯罪,但周某获取的代码是否含有开源性,是否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这些问题的,需要在我们在最快的时间内会见周某,明确知道其在口供里的内容,以做好完全的准备,避免事态的恶化。”卢律师说道。张先生知道自己找对了律所,也比较认可卢律师的方案,卢律师也相信周某是被冤枉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卢律师接收了张某的委托。签下委托代理合同,卢律师和黄雪芬、谢富裕律师商量,本案需要兵分两路,黄和谢明天安排去武汉,要尽快拿到周某的妻子尹某的授权手续并马上会见周某,以还原案件的基本事实。“我在深圳固定好相关的源代码电子证据,同时也能和张先生随时保持联系。事情安排妥当,剩下的就是各自奋战了。”卢律师露出坚毅的表情。
案件出现转机,涉案代码为开源代码
与周某第一次会见后,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就知道这个案子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在华为公司的影响力下,想要实现三十七天不逮捕可以说是难于上青天,但功夫不负有心人,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从不被困难打倒,秉着越挫越勇的精神,终于从周某的反馈中发现,罪嫌疑人周某摘抄的“基于Limux系统的Dbus C++相关源代码”是自己曾经参加过的由华为公司和英国YV公司合作开发的机顶盒项目相关的源代码,该源代码的归属权为英国YV公司。英国YV公司开发的“基于Limux系统的Dbus C++相关源代码”使用了受 GPL 协议保护的第三方软件的源程序,根据GPL协议该代码必须以开放源代码形式发布。也就是说开发者必须无偿提供软件的完整源代码,不得将源代码与服务做捆绑或任何变相捆绑销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周某摘抄的“基于Limux系统的Dbus C++相关源代码”是英国YV公司使用了受 GPL 协议保护的第三方软件的源程序的基础上开发的,按照GPL协议,英国YV公司必须无偿提供软件的完整源代码。换句话说,该源代码为开源代码,不具有非公知性、实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该源代码缺乏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和实用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计算损失时,不应该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的“重大损失”计算经济损失。案涉开源代码不属于本罪所要求保护的“计算机数据”周某摘抄的“基于Limux系统的Dbus C++相关源代码”为开源代码是必须公开的数据,获取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不具有法律保护的价值,不属于本罪法律保护范围的数据。
摘抄代码目的明确,缺少非法获利的主观心理
周某此次抄写的“基于Limux系统的Dbus C++相关源代码”是其原来工作中参加过的为英国YV公司权属的代码,周某作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人员之一,是有权限进入华为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经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会见,周某多次强调,此次抄写代码的目的是为了学习自己比较薄弱的Dbus C++包装技巧,并且其正是知道“基于Limux系统的Dbus C++相关源代码”为开源代码,才觉得并不会违反华为公司相关规定,而之所以不直接在外面公开网站上下载学习,其称当时是基于觉得自己对这个项目比较熟悉,看这个项目关于Dbus C++包装技巧,比较容易理解和掌握,学起来更容易,其也通过边学习边逐字摘抄加深理解,客观上不存在该类犯罪特有的直接复制、拍照、传输等行为表现。华为公司是知悉周某行为,在知悉的情况下也没有阻止而是放任,即华为公司作为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人或控制人并未明确表示或采取公开的措施防止获取授权的周某通过计算机系统获取数据,那么应当认为计算机系统控制人并不认为该种行为对其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构成侵犯并不具有寻求法律保护的意愿,此时不应当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本罪的“非法侵入”。
37天后守得云开见月明,司法机关守正义之门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本案指控的周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由于涉案的代码为开源代码,根本不具有非公知性、实用性,不是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周某主观上以华为在职员工的身份抱着学习的心态进入自己获得授权的计算机系统,缺乏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周某使用自己的账号密码和借用同事的账号进入计算机系统,并非“非法侵入”,用于摘抄代码的笔记本也一直存放在公司里,未曾外泄也未曾允许第三人使用,既没有非法获利,也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没有达到构成本罪的“严重情形”,完全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机关严谨办事,在收集证据的同时,积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为祖国撑起了一片蓝天。黄律师始终坚守在抗战的第一线,与侦查机关保持沟通,时刻关注着案件的进展情况,在2018年8月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黄律师也向检查院提交了一份《关于周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不予逮捕意见书》及相关证据,终于在2018年8月13日检察院提取了黄律师的意见,同意了周某不逮捕。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又一次创造了一个不可能的奇迹,周某结束了37天的牢狱之苦,得以和家人团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http://www.szloline.com/pjws/)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3808808035、13808805110。
亲办案例
一纸文书为华为前工程师洗冤—长昊律师事务所再创奇迹
时间:2020-1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上一篇:前面已经没有了,返回列表吧!
下一篇:与华为的战争——“枪下夺人”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