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销售收入损失统计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案件,通常有以下几种损失统计方式:
1、 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 按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 按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素等因,酌定赔偿。
从销售收入进行损失统计时,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一个角度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销售收入减少所造成的损失;另一个角度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销售收入,侵权人所获得的销售收入也是知识产权损失认定的一个重要内容。
首先,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销售收入减少所造成的损失
从这个角度计算知识产权损失数额,侧重于计算权利人实际销售数量、销售金额、销售收入,这种方式计算的销售收入减少,是相对数据,不是绝对数据,可以包含现实销售收入的减少,典型的是:客户要求降价,降价销售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就是直接销售收入减少;还包括预期销售收入减少,预期销售收入减少需要统计历年销售收入、预期销售增长比例、市场环境等因素,也是相对数据。
其次,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销售收入
如果能够获取侵权人的销售单据、账本、合同等,或者通过法院扣押、公安机关扣押侵权人的销售记录,则能够相对容易、准确地统计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销售收入。一般情况下,要计算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销售收入很难,所以,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在损失认定上,更多的是采用法院酌定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销售收入减少所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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