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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损失评估

时间:2021-04-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知识产权损失评估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历来是民事侵权诉讼中的一个难点。在国际上,评估师进行损害赔偿评估已成为知识产权诉讼中重要一环。因此,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既是评估领域中的新课题,也是评估师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依侵权法原理,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适用全部赔偿或者全面赔偿原则,即对权利人因遭受侵权导致的损失给予全部的弥补。

  1、定额赔偿

  定额赔偿是指依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法定的赔偿范围内由法官自由裁量具体赔偿额的一种方式,它也是目前知识产权诉讼中采用较多的一种方式。其优点是判定有据、简明快捷。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如法官自由裁判权限过于宽松;定额赔偿规定的幅度不大,有违侵权法全额赔偿的基本法理。

  定额赔偿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①无法查明侵权获利或权利人损失无法计算或其提供的损失计算证据不足以采信

  ②知识产权尚未投入生产或实际运用:

  ③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及防御型专利等。

  2、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

  依国际惯例,这种计算方式仍为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替代方式,且在专利及专有技术侵权中运用较多,仍属于相对保守的方式。而且这种方式目前在美国司法界争议很大,也是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愈演愈烈的根源。

  3、侵权人的非法获利

  严格来讲,以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作为权利人的损失,理论上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上却遇到了困难。主要是一些侵权人无账目或账目不清或拒不配合,同时,侵权人可以采用标准的会计课目操纵利润,如果是部分侵权、部分不侵权,所谓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如何区分也是司法实践中较难解决的问题。

  4、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

  从原理上讲,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最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具体操作思路为权利人在没有外界侵害下和被侵权后实际利润的差额。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优于侵权人非法获利的计算方式。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有责任证明其损失的存在及大小,以便于鉴定人或专家证人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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