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员工离职风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自由竞争、自由择业,劳动者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同时企业也有自由选择劳动者的权利,实践中,员工离职存在很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也是双向的,对劳动者存在离职风险,对企业同样存在离职的风险。
首先,员工离职对企业的风险
很多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发生,起因在于员工离职后,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有的直接成立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另立门户。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对员工离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如果员工在职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需与核心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2、 如果员工在职时,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与核心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向相关人员支付竞业补偿金,否则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生效,达不到对核心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的限制。
3、 如果公司没有完善的保密措施,在员工离职时,补充完善保密措施,避免因没有保密措施,导致无法通过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渠道进行维权,或者大大加大维权成本。
4、做好与离职员工的交接工作,避免相关资料被带离出公司,导致核心秘密信息被泄露等。
其次,员工离职对劳动者的风险
虽然劳动者有自由择业的风险,但尽可能避免无辜诉讼牵连。员工离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有没有按照正常离职手续办理离职,避免落人话柄或者让人制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口实。
2、 离职时,主要所签字文书的具体内容,随意签字有时也将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3、 离职后,保守原单位的核心秘密信息,不仅是职业操守需要,同时也是保护自己的必要措施,避免被控告侵犯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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