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专项服务 > 风险预防 > 软件代码开发注意事项

长昊专项服务

原告立案 被告辩护 调查取证 司法鉴定 损失评估 风险预防

软件代码开发注意事项

时间:2021-04-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 除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性以外, 还具有自己独有的特性。共性决定了刑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犯罪与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的犯罪在构成要件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 所固有的特性决定了自身的特点, 即与商业秘密这一犯罪对象密切相关的犯罪手段的特殊表现方式、重大损失的确定标准以及在认定商业秘密犯罪时应当特别注意的必 要界限。本文试图在商业秘密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及相关的理论争论方面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复杂客体, 一方面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财产权, 另一方面也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有人认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 即其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我们认为, 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财产, 能为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并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主体拥有的商业秘密更是其赢得竞 争, 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为人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不仅是对他人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害, 而且也使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了损害, 这也是刑法将本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主要原因, 故该罪为复杂客体。另外, 由于商业秘密的无形性, 所有人可将其转让给多个使用者, 如果该项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 受害者不仅仅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 其他被许可使用者也是受害人。因此, 我们认为, 将该罪的客体之一表述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财产权更为全面,这样就把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都包括了进来。 

     本罪的侵害对象是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的规定,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 行为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首先要确定其侵犯的对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从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考察, 作为商业秘 密的信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即尚未公知性、经济价值性、实用性及管理性。其中, 尚未公知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 认定的客观标准是该项信息是否已经公开, 即非特定的任何人只要对该项信息感兴趣, 不需要使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直接获 得该项信息。经济价值性是指该项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认定标准是其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不是一种纯理论方案, 是能够直接在生产经营领域实际应用的信息。管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其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将其作为秘密进行管理。商业秘密是上 述四个要件的有机统一, 否则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需要注意的是,W TO 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方面规定了三个条件: 即尚未公知性、商业价值性、管理性。这里“商业价值” 的规定与我国法律的规定似有不同, 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业秘密的范围, 将一些不具有实用性, 但确实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包括了进来。出现了国内规定与国际规定的冲突问题, 这种冲突的解决有赖于国内法律的修改。

      另外, 本罪侵犯的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应把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与“所有人” 的概念区别开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所谓“权利人”是指 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 秘密的使用人。该权利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见, 权利主体既可是所有人, 也可是合法使用人; 既可是自然人, 也可是单位。由于商业秘密不像商标、专利那样具有绝对的独占性, 法律并不禁止其他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同样内容的商业秘密, 也就是说, 同一商业秘密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所有人, 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也可以把自己的商业秘密许可给两个以上的使用者。因此,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范围要大于所有人的范围。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www.szloline.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好,高效可靠,行业,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www.szloline.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参与办理过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涉及全国各地,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全国热线:13808808035、15800707700。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专项服务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