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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安部发布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1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摘要】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准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管辖是前提。文章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解决途径的视角,分别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诉讼和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两个方面论述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问题。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案件;刑事管辖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2020年9月1日,公安部发布了最新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桶字[2020]9号文件),其中第七条,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33种),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管辖权由之前的经侦部门变更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只规定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是不够的,有些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会严重侵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有的国家就对这些行为规定行为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设立泄漏企业秘密罪或者泄漏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仅如此,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行为,作出了对法人犯罪适用双罚制的规定。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地域管辖方面,可以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销赃地,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普通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二、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多为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权利人与侵权人签订有协议,后者违反约定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权利人与侵权人没有协议,后者以不法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选择因侵权行为起诉,也可选择因违反合同起诉。因此,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诉因来确定。

       对于侵权案件来讲,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权利人可以根据情势需要进行选择。具体言之,如果商业秘密权人得知侵权人为侵犯商业秘密做具体准备的,如为盗窃商业秘密准备专用器材的或为生产商业秘密侵权产品准备机器设备的,可向侵权人住所地、该侵权行为预备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实施的,如侵权人已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权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结果就是对商业秘密权人的生产、销售、营业收入等产生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业秘密权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商业秘密诉讼中,商业秘密权人有选择法院管辖地的余地。商业秘密权人在面临着几种选择时,应该经过调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选择对商业秘密保护比较熟悉的法院,选择对商业秘密保全请求比较容易支持的法院,选择曾使举证责任向被告一方转移的法院,选择有知识产权庭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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