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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涉及到的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明确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和著作权人二者在概念上的统一和分离。《条例》第九条规定: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 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为开发者。”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 并对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并对计算机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具体地讲, 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则是指对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换句话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和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又是相互分离的。在确认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时, 不能简单地把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等同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

       二是必须明确职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归属原则, 特别是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所有的灰色区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三是必须明确契约在先的原则, 也就是依法约定高于法定的一般原则。对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和计划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即合同中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有约定的, 以约定为准; 没有约定的, 按法定的一般原则确立。

二、几种情形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情况:

       其一, 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即由本单位的技术人员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 这类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其开发者。

       其二, 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 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 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 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是, 行使著作权时, 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 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 又无正当理由的, 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它权利, 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因此, 合作开发计算机软件时最好签署一份书面合同或协议, 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归属, 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其三, 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 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 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因此, 对于此类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委托人要与受托人订立明确的书面合同, 规定其著作权的归属情况, 否则, 在日后的工作中就可能会因著作权归属不明确而产生种种纠纷。

       其四, 《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 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做明确规定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

       其五, 职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所谓职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是指“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此类计算机软件, 其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 该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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