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侵权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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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毁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但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恰当的运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证据保全程序,对于制止侵权行为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可以取的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点,当事人不太容易取得涉嫌侵权的相关证据。因此,证据保全在诉讼中显得尤其重要,甚至是诉讼成败的关键。
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而言,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采用证据保全,至少可以有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通过证据保全固定被侵权的事实证据。因为故意侵权人的侵权证据在商业秘密侵权人的控制之下,一般情况下权利人无法取得,为了保证权利人获得证据,允许权利人借助于法院的力量搜集证据。这方面的证据往往再现了被侵权的过程,包括工艺操作流程、客户关系资料、销售合同文本、侵权实物样本等。
二、是确定合理的损害赔偿金额。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面临损害赔偿额难以确定的情况。在权利人无法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时,通过证据保全取得侵权人经营状况的数据,包括侵权人经营过程中的财务往来记载、纳税纪录、涉嫌侵权数额等证据,权利人以此确定被侵权数量和合理的损害赔偿金额,及时变更诉讼请求,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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