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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客户名单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长昊律师关于“客户名单”的法律概念解析:

  “客户名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10年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经验,深圳最早的专业化律师团队,数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件处理经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一条龙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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