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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法定时效及地域范围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著作权保护的法定时效及地域范围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对著作权的如下保护时效: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图书等由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于作品的一般保护期限。

  著作权保护的地域范围

  《著作权法》属于国内法,没有域外效力,只在本国内有效。著作权的地域性主要表现在主:在本国发表的作品或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任何其他国家发表的作品,均受本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中,也是依据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而分别适用各自的国内法对缔约国国家的创作者加以著作权保护。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刑法》的管辖行为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该行为根据《刑法》必须构成犯罪。但如果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同,外国刑法认为构成犯罪,而我国《刑法》却认为不构成犯罪,这样就会出现法律效力上的矛盾。因此,除非根据《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刑法》就可根据地域管辖原则而行使刑事管辖权,对其他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侵犯他国公民或法人著作权的行为,不宜行使普遍管辖权。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中国没有与其签有双边条约或共同加入过国际公约的国家,如果中国作者的作品不受该外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享有该外国的著作权时,在国外进行的对该作品的复制、出版等营利性使用,不被该外国视为侵犯著作权,不受我国《刑法》保护。因为这种行为在该外国根本不构成侵权,更无所谓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不能适用于此类行为,中国作者亦不能依据中国法律追究使用作品的外国或国外的中国公民的任何责信任。这也是由著作权的地域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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