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凡开发服务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管辖权限由相应的省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开发服务商按照合同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业务标准和补充说明,及时进行申报软件修改升级,给纳税人造成损失或经抽检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和收取服务费用的;
(三)纳税人投诉反映强烈,经核查属实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纳税人满意度达不到各地税务机关制定的具体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凡开发服务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管辖权限由相应的省税务机关责令其退出网上纳税申报技术服务市场,并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和向社会公布。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开发服务商按照合同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一)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经评测不合格,一个月内修改后再次评测仍不合格的;
(二)将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数据向第三方泄露经核查属实的;
(三) 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范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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