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第51-57位费用金额代码
表示专利缴费或退费的具体金额,如金额数少于7位数,需在该数字前加0直至补齐7位数。
5.9 第58-62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码。未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缴费事宜的使用00000代替。
5.10 第63-66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代码
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驻各地代办处的代码。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办理专利费用的使用0000代替。
6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引用规则
6.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第1-66位码,共66位码。
示例:0 40872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11001 7125
6.2 专利费用种类代码
使用第1位码+第8-13位码,共7位码。
示例:0 8340 05
6.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第1位码+第8-57位码,共51位码。
示例: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6.4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缴费人或公众引用的费用信息编码
使用第1位码+第8-66位码,共60位码。
示例:0 8340 05 00002030100000015 20340720 000000000000 0000001 11001 7125
7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统一赋予和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代码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代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处统一管理。代办处代码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8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的使用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表示专利费用的基本信息,其他具体信息由使用者自行管理。
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其他相关数据库中使用。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缴费人或公众在办理专利费用事宜时,一般情况下,应仅以中文写明费用情况,有明确规定时,才可附具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
9 本试行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9.1 标准的发布
本试行规范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
9.2 标准的实施
本试行规范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9.3 标准的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试行规范的实施。
9.4 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试行规范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试行规范代替本试行规范。
10 附则
本试行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 录
(规范性附录)
专利费用金额及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
专利费用金额及专利费用会计科目代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描述。详细内容见下面4个列表。
注:列表中所指的费用金额如无特别标注均指人民币,使用其他货币的在费用金额后括号内标出货币名称。
表一 国内部分
费用名称费用金额(元)会计科目代码后4位
发明专利申请费9008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