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中国专利局撤销其机构,被处罚的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4日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2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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