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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案件中如何最大化挽回损失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在涉及侵害商业的民事审判中,正确认定侵权损失后果,直接影响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往往遇到的很多情况是权利人很难证明自己的确切损失,侵害人的获利有多少是由侵权行为产生,借本案浅述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司法实践如何计算损失。
 
一、基本事实

       原告HS网络公司是原告恒生电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7年1月4日,被告W应聘进入原告HS电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并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对竞业限制作了约定。

       2010年6月1日,原告HS电子公司、被告W、原告HS网络公司三方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同日,被告W与原告HS网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仍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继续研发上述系统软件。

       2010年12月13日,被告天津交易所与原告HS网络公司签订《具体业务合同》,由被告天津交易所委托原告HS网络公司开发“交易监控系统”,被告W作为原告HS网络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2010年12月22日,被告天津交易所与原告HS网络公司签订《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2011年6月15日,被告W离职,并签署《离职承诺书》,再次承诺在离职后对原告恒生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原告HS网络公司按月给予被告W竞业限制补偿。

       2011年7月5日,被告TJWY公司成立,股东为被告天津交易所与被告W,股份比例为9:1,注册资金600万元,由被告W任经理。被告W以被告TJWY公司名义分别注册www.skyjoo.com、www.skyjoo.cn域名,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声称其专注于大宗商品、文化艺术品等新型电子商务的交易系统开发。

 
二、法院裁判

        1、W、S、S、TJWY软件(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HS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HS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系统软件”、“MELODY应用系统技术开发平台软件”。

        2、W、S、S、TJWY软件(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HS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HS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3、驳回HS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HS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商业秘密诉讼中,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和侵权损害赔偿理论,创设以下五种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侵害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财产、收入、成本的损失,用权利人的市场销量、利润减少是由于商业秘密侵权人违法使用该商业秘密所造成的,可以用权利人遭受侵权前后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或销售利润的差额作为损失;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润作为赔偿额。按照侵权人的产品销售量、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必要时可以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三、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赔偿依据。以权利人与交易对方或第三人的许可费用为标准,确定商业秘密的经济效益;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额。允许当事人之间折中,采取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数额;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即法定赔偿。

       本案因HS电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原审五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数额,故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业秘密的类型、天骄文韵公司的经营规模、各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造成的不良后果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

       在市场上,很难判定是否为遭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减少销售量,还有众多因素,如市场变化、供给需求、经营状况等等都可能影响公司的销售数量,因此上述方法都不具有排他性,也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综上这些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方法为基本原则,以各种数据加以参照,以定额赔偿为标准来进行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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