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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律师:驰名商标的认定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驰名商标是经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驰名商标的认定有2种形式,一是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二是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案情简介:

  原告是香港爱登堡(国际)制衣发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生产、制造服饰产品的企业,其拥有第1545603号“爱登堡”注册商标。经过多年努力,使用“爱登堡”商标的服饰已在消费者、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同行业等产生巨大影响,“爱登堡”品牌已是家喻户晓,成为男士服装精品的代名词,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消费群体,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为了保护“爱登堡”品牌,原告还在中国、香港等地注册了50余个防御性商标。

  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以商业为目的,擅自在中国互联网络上登记、注册中文域名www.爱登堡服饰.cn。将原告的讼争商标“爱登堡”与被告所注册的域名相比较,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文字、服饰产品以及消费者的称呼等方面均完全相同,原告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告的这种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及驰名商标的侵犯。为此,原告已向被告提出停止侵权的警告,但被告未予理睬,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已使相关消费者在上网搜寻时造成混淆,造成原告订单和销售额的减少。

  法院判决:

  一、被告张某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石狮市爱登堡制衣发展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张某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注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登记注册的“www.爱登堡服饰.cn”中文域名;

  三、被告张某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石狮市爱登堡制衣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石狮市爱登堡制衣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原告拥有的第1545603号“爱登堡”注册商标可以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键城、郑志祥分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原告拥有的“爱登堡”商标,经过长时间在休闲服上使用,并且通过长时间持续的、大范围的、多种方式的广告宣传,其产品销售网点遍布全国,该商标还被授予“中国最具时尚品牌”、“中国服装十大影响力品牌”、“福建省著名商标”等荣誉。原告系发展较快的企业,爱登堡注册商标所用商品的产量和产值逐年增长,该商标已被广大消费者及公众所认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原告享有的第1545603号“爱登堡”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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