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读
第三方插件开发者向他人提供加载插件后的软件的行为无疑是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那么其侵犯的究竟是权利人软件著作权中的哪一项权利呢?是否构成对权利人复制权的侵犯呢?
二、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件从TX公司的网站上下载TXQQ软件后,未经TX公司许可擅自对TXQQ软件进行修改,将TX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现实好友IP地址功能,并安装其他公司的商业插件做广告,后将修改好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放在自己注册的网站上供用户下载谋取非法利益。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陈某从ZT公司收取15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于2007年2月2日从265公司收取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1、被告人陈某开发、复制并发行TXQQ软件经过了TX公司的许可;2、被告人陈某获得的广告收入人民币1172822元,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3、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4、被告人陈某没有修改TXQQ软件;5、被告人陈某在与TX公司的民事诉讼结束后就停止了提供珊瑚虫增强包软件(插件)和TXQQ软件打包下载的行为;6、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好。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
2、对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172800元。
四、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
第三方插件开发者向他人提供加载插件后的软件,即插件开发者针对特定软件开发出插件后,自行将该插件加载于原软件,向其他用户提供功能已经发生变化的“原软件”,即通常所说的“集成安装版”。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形。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陈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那么陈某究竟侵犯软件著作权中的哪项权利?是否侵犯了TX公司的复制权呢?
软件的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赋予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软件进行复制。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下载即是典型的复制行为。对于软件而言,软件可以被复制到磁盘、磁带、光盘、硬盘上,也可以固化在只读存储器(ROM)中。凡是在计算机内或机外建立了程序的整体或部分复制文本的行为都属于复制,且复制行为的构成与复制的份数、复制的方法以及复制品的使用范围无关。在本案中,复制TX公司的原QQ软件,是被告人进行插件开发、加载、提供网络下载的基础与前提。根据起诉书可知,被告人是从TX公司的网站上免费下载到原QQ软件的。而TX公司的QQ原版程序对用户来说是完全免费的,也就是说,TX公司对于QQ原版程序向用户许可了其专有的复制权,任何用户下载QQ原版程序都不会构成侵权,作为用户之一陈某从TX网站上下载QQ原版的行为当然也不构成侵犯TX公司的复制权。因此,对于被告人是否侵犯腾讯公司的复制权问题,显而易见的结论是:不构成侵犯复制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第三方插件开发者向他人提供加载插件后的软件的行为无疑是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那么其侵犯的究竟是权利人软件著作权中的哪一项权利呢?是否构成对权利人复制权的侵犯呢?
二、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件从TX公司的网站上下载TXQQ软件后,未经TX公司许可擅自对TXQQ软件进行修改,将TX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现实好友IP地址功能,并安装其他公司的商业插件做广告,后将修改好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放在自己注册的网站上供用户下载谋取非法利益。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陈某从ZT公司收取15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于2007年2月2日从265公司收取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1、被告人陈某开发、复制并发行TXQQ软件经过了TX公司的许可;2、被告人陈某获得的广告收入人民币1172822元,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3、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4、被告人陈某没有修改TXQQ软件;5、被告人陈某在与TX公司的民事诉讼结束后就停止了提供珊瑚虫增强包软件(插件)和TXQQ软件打包下载的行为;6、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好。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
2、对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172800元。
四、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
第三方插件开发者向他人提供加载插件后的软件,即插件开发者针对特定软件开发出插件后,自行将该插件加载于原软件,向其他用户提供功能已经发生变化的“原软件”,即通常所说的“集成安装版”。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形。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陈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那么陈某究竟侵犯软件著作权中的哪项权利?是否侵犯了TX公司的复制权呢?
软件的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赋予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软件进行复制。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下载即是典型的复制行为。对于软件而言,软件可以被复制到磁盘、磁带、光盘、硬盘上,也可以固化在只读存储器(ROM)中。凡是在计算机内或机外建立了程序的整体或部分复制文本的行为都属于复制,且复制行为的构成与复制的份数、复制的方法以及复制品的使用范围无关。在本案中,复制TX公司的原QQ软件,是被告人进行插件开发、加载、提供网络下载的基础与前提。根据起诉书可知,被告人是从TX公司的网站上免费下载到原QQ软件的。而TX公司的QQ原版程序对用户来说是完全免费的,也就是说,TX公司对于QQ原版程序向用户许可了其专有的复制权,任何用户下载QQ原版程序都不会构成侵权,作为用户之一陈某从TX网站上下载QQ原版的行为当然也不构成侵犯TX公司的复制权。因此,对于被告人是否侵犯腾讯公司的复制权问题,显而易见的结论是:不构成侵犯复制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