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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常见问题 软件著作权常见问题 不正当竞争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被告肆意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放载在其主办的网站内,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广州国际展览中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JC一品公司网站上使用"广州国际展览中心"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JC一品公司的民事责任问题。

【基本案情】

    zph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ys图片库》的署名作者。《中国ys图片库》中所收录的摄影作品均为zph拍摄。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zph享有《中国ys图片库》的著作权。JC一品公司是域名为www.fsjc.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在其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中国ys图片库》中图片编号为A1612的广州国际展览中心的图片一致,其行为未经过zph的授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zph经济损失3000元。

【律师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本案:

    一、A1612广州国际展览中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zph提供的包括"A1612广州国际展览中心"摄影作品在内的合法电子出版物《中国ys图片库》的封面显示,"中国ys图片库zph著",足以证明zph系"A1612广州国际展览中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摄影作品享有包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

    二、JC一品公司网站上使用"广州国际展览中心"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JC一品公司未经著作权人zph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与zph享有著作权的"A1612广州国际展览中心"摄影作品相同的"广州国际展览中心"图片的行为,已侵犯了zph对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JC一品公司的民事责任问题。

    zph请求JC一品公司停止在网站上使用侵权图片,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zph要求JC一品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声誉因JC一品公司的行为而受损,故对于该诉讼请求的基础不扎实,法院不予支持。由于zph未能举证证明其因JC一品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JC一品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案中亦无合理使用费可供参考,故法院根据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JC一品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JC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JC一品公司赔偿zph经济损失3000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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