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ZD公司抄袭RD公司的电子白板软件,制作成《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售给超想公司,超想公司不知道是侵权软件将其转售给RD公司,被RD公司发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30日,原告R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万年开发完成锐腾达白板软件V4.0,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2007年7月22日,丁万年与RD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独占使用专有合同》,并约定RD公司有权就第三人侵害该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单独提出诉讼。
2008年5月29日,超想公司与被告ZD公司签订《样机协议》,约定被告向超想公司提供型号为DLP63MT的SCT光显数字背投样机壹台,功能描述为“带电子白板”。2008年8月7日,超想公司与RD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超想公司向RD公司销售ZDDLP63MT(含深圳ZD白板软件V1.0.0.18版本壹套)背投机壹台。RD公司购得ZD白板软件后,以超想公司销售、ZD公司制作并销售的ZD白板软件侵犯其锐腾达白板软件著作权为由,将两被告诉至法院,随案提交了其所购得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光盘。
法院判决:
一审:1、被告超想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软件
光盘;2、被告ZD公司立即停止制作、销售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光盘;3、被告ZD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4、驳回原告RD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之一,关于ZD公司是否侵犯丁万年的软件著作权问题。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
首先,本案中,ZD公司售给超想公司、超想公司转售给RD公司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是存储于光盘中。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RD公司一审提交鉴定的软件光盘的表面标签完好,该光盘的表面标签真实性得到超想公司的确认,且与ZD公司在二审提交的同名软件光盘的表面标签一致。RD公司为证明其从超想公司购买到的、由ZD公司制作和销售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侵犯其著作权,不仅提供所购到的该软件光盘实物,而且还提交了其与超想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购机发票,以及ZD公司与超想公司签订的《样机协议》等证据与之印证,并提出鉴定申请。RD公司对其诉讼主张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并按照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RD公司提交鉴定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光盘,是其从超想公司购得的软件光盘。
其次,ZD公司不能证明软件是其独立开发完成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证实,RD公司购得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中有“reveal.exe”等三个辅助程序的文件属性中的“版本”界面,显示有“版权:ReturnStar版权所有(C)2006”、“公司:ReturnStar.com”等字样。ZD公司不仅对该软件中出现上述情形未能给予合理的解释,而且其一审中提供编号为深DGY-2006-0852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均为复印件,不足以支持该软件系其自行开发的抗辩主张。
因此,ZD公司制作、销售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构成对ReturnStar电子白板软件的抄袭,侵犯了丁万年的相关软件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