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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凭案例浅析程序代码比对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H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JP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历时4年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软件的特征模板系由HW软件特征模板的规律性变换得来,构成了对HW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4年的坚持,造就了深圳H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胜利,同时,长昊的胜利也定个在这一刻.

  以为自己是侵权者  却发现自己是受害者

  深圳H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W公司”)与东莞JP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P公司“)均是设计软件的公司,因为地域问题本来双方是老死不相往来的,但是在2010年的时候,HW公司的技术人员发现自己设计的软件特征模板为与”JP”公司的软件特征模板很是相似,“HW”公司的技术人员k一开始还很天真地认为不会是自己的设计有问题吧,还以为自己是侵权者,急急忙忙地找到长昊的首席律师邱律师,稀里糊涂地说了一次,坦白说,邱律师听第一次的时候甚是不解,为何会怀疑自己是侵权者呢?在邱律师的专业的分析下,K自己也慢慢地搞清楚事情地来龙去脉。

  循序渐进 抓住制胜点

  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这个问案子最主要的显然是最后的程序代码比对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提起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时,能够取得的指控被告侵权的证据往往是被控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因此首先能够进行对比的是二者目标程序的同一性。但目标程序同一性判断只是软件侵权判断的基础,两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并不能直接得出两软件同一的结论,因为不同的源程序可能实现相同的功能,通过编译可能得到完全相同的目标程序。因此,在目标程序相同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判断与目标程序相对应的两软件的源程序是否同一。如果两软件的源程序实质相似,则可判定两软件相似,被控侵权行为成立。在诉讼中,常常出现被控侵权人拒绝提供与目标程序相对应的源程序或所提供的源程序与被控侵权的目标程序不对应的情况,此时被控侵权人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二者目标程序相同的比对,可以推定二者的源程序相同。

  【律师寄语】

  面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的难题,在维权前期准备阶段,需要专业的软件著作权维权队伍的介入,将案件往后推进过程所可能遇到的难点提前做好准备以及预测,一支创新性、专业性、跨领域性、综合素质高的维权队伍才能打好维权之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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