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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析软件源代码鉴定

时间:2018-12-2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析软件源代码鉴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具有高技术性、依赖于计算机的特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因此,要识别和判断侵权行为并不容易,其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和技术问题,特别是原被告双方均办理著作权登记的情况下,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源代码的对比成为认定侵权的关键。软件商业秘密鉴定的对象为代码,代码无外乎包含2种代码形式,分别是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在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有时候有源代码,也有目标代码;有时候有源代码而没有目标代码;有时候有目标代码而没有源代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从技术角度来讲,鉴定机构在认定源代码是否相同的标准和方法上无疑有诸多的问题,这种问题根源与软件技术的特殊性,即在于软件的不断更新与升级,其更新的频率很高、幅度很大,其更新速度远远超过其他技术的更新速度,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鉴定人员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往往会影响其采用的鉴定技术,从而对鉴定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法院认定计算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成立,其思路依次为原告是否拥有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或相关合法权利、被告的行为是否经原告授权或者是否有其他合法依据,法官对于计算机程序源代码的比较几乎全部依靠鉴定机构的意见,法官将材料提交鉴定机构后直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段内对整个鉴定过程是没有任何参与的,有些案例中的原告因为无法取得被告的全部源代码,对于能否适用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的妨碍举证推定规则,实践中多有争议,部分法官则直接将中国版权中心备案的部分代码作为检材提交,个案中备案源代码只占总程序的小部分,因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如何科学的认定侵权需要法官与鉴定机构充分的沟通。

  法律与技术层面的割裂造成了对于源代码侵权认定中的种种问题,例如软件的版本问题,法官对于不同版本软件之间的区别,以及原告在立案时以某一个登记的版本作为证据,但是在申请鉴定时又要求对比另外一个版本,此类问题与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关。同时又涉及专业的软件知识。再例如对于软件著作权纠纷中源代码相同比例与是否存在“实际接触”的关系问题,在具体的审判中,往往同时涉及技术层面和法律问题。同医疗鉴定不同,法官对于此类案件鉴定结论的运用,往往不单纯是一个法律判断的问题,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源代码侵权的认定无疑对法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法官软件知识的专业化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方向,短期内加强法律与技术层面的沟通与交流可以有效的解决源代码侵权认定中出现的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建议在个案中法官应当对鉴定机构认定侵权的标准与方法予以明确,以便更加科学的解决源代码侵权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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