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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在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怎么申请软件著作权鉴定专家出庭?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很多时候都有软件著作权鉴定,软件著作权鉴定对于专业技术问题作为鉴定,给出一定技术解释和技术判断,便于案件参与人(包含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承办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控告人、受害人等主体)理解有关技术,对案件的审理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毕竟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的各个专家所拥有的知识层面,有一定的差异,对有争议的技术领域中存在的技术难点以及解决方法也有不同的看法,这就导致软件著作权鉴定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差异,且相关案件参与人不懂技术,要求软件著作权鉴定专家出庭解释有关技术,回答各个案件参与人的询问,就变得非常有必要。

  虽然要求软件著作权鉴定专家出庭,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作用,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案件都必须要求软件著作权鉴定专家出庭,在提出软件著作权鉴定专家出庭申请后,法院并不是一定要准许。因此,在申请软件著作权鉴定专家出庭时,需要把事实与理由说清楚,让承办法官认为,要求软件著作权鉴定专家出庭对案件的审理实属必要,否则很容易被驳回。由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深圳市方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果公司)员工被控告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2014)深南法知刑初字第3号】中,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汪红丽律师即提出了要求软件著作权鉴定专家出庭的申请,并得到法院的准许。软件著作权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如下,供大家参考:

  贵院正在审理的孟XX、黄XX、张XX、杨XX等人涉嫌侵犯深圳市艾曼达科技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深圳市糖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曼达公司)与上海巍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岭公司)商业秘密一案【(2014)深南法知刑初字第3号】,因本案关键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人是否侵犯了艾曼达公司与巍岭公司主张的软件著作权,基于目前处理此类案件对于司法鉴定报告的依赖,司法鉴定报告的公证、客观性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申请人依法申请如下专家证人出庭:

  1、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周峻松,《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50012136018。

  根据公诉可知,指控存在侵权事实的关键证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信电司鉴中心【2014】知鉴字第062-1号、062-2号、062-2号(补)、062-3号、06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该等鉴定存在采用从整体中提取部分,严重脱离整体范围,致使鉴定结论本身存在严重错误,明显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其次,因司法鉴定在实质上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得出的判断性意见,其本身仍然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主观认识,为了确定其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强弱,保障相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审判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管理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周峻松出庭作证,请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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