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以公益事业使用作品,是否侵权著作权?

长昊维权百科

法律文书 办案手记 法律论文 法律概念 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以公益事业使用作品,是否侵权著作权?

时间:2019-01-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以公益事业使用作品,是否侵权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公益事业的发展不能建立在损害作者著作权的基础上,法律是利益平衡的工具,任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在公益事业发展和作者著作权保护上也应如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者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同时本条的规定并未将以公益事业使用为目的排除在外,换言之,即使是以公益事业使用为目的,也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可能面临侵权诉讼的风险,并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