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戈龙、柯坚豪


引言: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控方提交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然而辩护律师发现,涉案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真实资金流水,满打满算也不过6亿多。凭空多出的近10亿元“幽灵资金”究竟从何而来?追根溯源,问题竟出在一份披着“司法鉴定”外衣的“审计报告”上。
要理解这10亿元差距的成因,首先需要厘清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在根本目标上的本质区别。
审计的核心在于“评信”。它更像是一位企业的“体检医生”,工作重点是检查企业会计报表是否按照会计准则这一“标准流程”来编制,并对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发表意见。它所关注的,是“过程的合规性”。举个例子,一笔1万元的借款,若续借四次,会计上就需要记录四笔账,总额达到4万元。审计会认可这种记录方式,因为它忠实还原了“四次续借”这一经济活动过程。
而司法会计鉴定的核心在于“证罪”。它更像是刑事案件中的“法医”,任务是通过运用财务会计专门知识,对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验,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为定罪量刑提供证据支撑。它所聚焦的,是“事实的刑法认定”。同样以那笔1万元的续借为例,从刑法角度审视,真实流入企业的资金始终只有1万元。司法会计鉴定必须“穿透”会计记录的表象,揭示出“资金一次性流入、多次续约”的实质,从而为准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提供可靠依据。
如果说目标的差异还属于方向性问题,那么二者在证明标准上的悬殊,则直接决定了它们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审计采用的是“合理保证”标准。审计准则本身就承认,审计工作无法发现所有错报。只要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即误差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审计结果便被视为合格。这是一种建立在概率和抽样基础上的风险控制思路,其证明标准远低于刑事证据的要求。
而刑事诉讼遵循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标准。它要求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唯一,任何一丝经得起推敲的合理怀疑,都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将仅仅达到“合理保证”程度的审计报告,用来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无异于在沙滩上建造高楼,根基从一开始就不牢固。
16亿与6亿的差距,表面上是一组数字的偏差,背后折射出的却是两种思维模式、两种证据标准的深刻碰撞。在刑事诉讼中,将审计报告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仅是一个专业领域的误读,更可能直接酿成冤错案件。法官、律师乃至鉴定人自身,都必须擦亮双眼,认清这份“双面人生”之下的本质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