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此项原则,对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案情简介:
NH公司研制了新药“天麻首乌片”,并通过了湖南省新药鉴定会的鉴定,确认为国内首创,对天麻首乌片采取保密措施。NH公司同意GH厂生产天麻首乌片。2007年8月27日,NH公司就GH公司生产天麻首乌片之事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之诉。法院确认NH公司享有“天麻首乌片”技术成果权,GH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在GH公司从事GMP认证指导工作的便利,采取不正当手段从GH公司获取了天麻首乌片的相关技术资料。2004年6月16日,李某以黄某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种天麻首乌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申请。2005年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申请程序公开了天麻首乌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相关资料,致使天麻首乌片处方中药品剂量被公开。1998年之前,“天麻首乌片”的技术成果处于保密状态,属于商业秘密;1998年至2005年2月23日,该技术成果处于部分公开状态,因为李某的侵权行为使得“天麻首乌片”的技术成果2005年2月23日以后全部公开,不再属于商业秘密。
被告人李某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加重了李某的刑罚,被告人以原审法院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次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法院重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本案可谓是一波三折,判决前经过了三次取保候审。总共经过了三次判决。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缓刑,被告人李某提取上诉,在发回重审时却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违反了法律规定。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具体体现:
一、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二、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应用的法律意义:
一、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二、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三、有利于促使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加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同时也可促使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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