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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对软件进行汇编是否侵犯软件著作权

时间:2018-12-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对软件进行汇编是否侵犯软件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 编辑”的定义是“ 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著作权人就自己的作品享有编辑权。经编辑所形成的作品,其整体产生了新的著作权。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对其作品进行编辑, 是侵权行为。我国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编辑权。但是由机电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实际已作了这方面的补充。它规定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即编辑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是合成软件。合成者可就该合成软件申办著作权登记。

       澳大利亚、新加坡、我国台湾在版权法著作权法中都规定了计算机程序与文学作品一样享有编辑权。实际上, 制作合成软件就是形成一个编辑作品。这种情况下,如果形成该合成软件的各软件或软件模块来自不同的软件著作权人,这些人就各自对自己的软件或软件模块享有编辑权, 即有权禁止他人将自己的软件或软件模块编入合成软件中,并有权从他人经过许可的编辑中得到经济报酬。如果该合成软件的编辑人仅仅没有得到原各软件或软件模块的著作权人中的某个人的许可, 所形成的合成软件仍然是侵权作品。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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