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简介我国新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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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为作品,这说明计算机软件在我国被列为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传统作品相比,有其特殊性,所以《著作权法》第岛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国务院于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颁布实施了近10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做了适当的修改。
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由过去的25年提高到50年;( 2) 借鉴国际知识保护公约相关条例,将出租权作为一项新的专有权赋予计算机程序作者;( 3) 为适应网络时代的特性,增加了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认定;(4)明确并加大了对侵权法定赔偿的数额,即每个侵权软件作品的赔偿额为5千元至50万元不等;( 5) 修改后台理使用的范围收窄为“ 为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 而使用的行为,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非商业使用将不再被视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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