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用户界面是通用表格不受著作权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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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程序执行状况的用户界面,到底是不是一种“通用表格”。如果是通用表格,按著作权法第五条(三)规定,是不受该法保护的。在判断某一表格是否属于通用表格时,要特别注意应排除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在表达上存在不可避免的同一性,这些原因是:由于处理相同业务而导致的相似;由于可供选择的表达形式有限;由于已有的标准化规定;由于政策或法规上的规定(参看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被告坚持这种表格是通用的,他要做的事情实在最简单不过了:直接举证一份公安部门已经制定的通用表格;或者,举出实例说明此类表格是为完成公安同类业务而非此不可的,即可以运用所谓“融合原则”(Merger Doctrine) ,论证“假如一个意念只能以一个方法来表达,这个意念的表达便不受版权保护”,因为“这个意念已与其表达合并,因此任何对后者的保护,都等同于保护意念,与版权法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只要做到这两方面的任何一项,便足以驳倒原告坚持说自己表格享有版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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