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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浅谈当事人不能自行取证应如何申请法院取证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浅谈当事人不能自行取证应如何申请法院取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软件侵权诉讼尤为重要。

       软件权利人在自己收集证据时,常常会碰到一些单位不愿直接向其提供证据,甚至对其取证进行百般阻挠。这时如果软件权利人认为自行取证确实困难,而该证据又十分重要的,可以请求法院依职权收集。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许并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在这方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1997年起,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开始试行“调查令”制度,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某证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签发给申请人的诉讼代理律师调查令,该律师可以持令向有关部门调阅和复制证据材料,被调查单位可涉及公安、工商、银行、档案、证券公司、税务、房产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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