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简介计算机软件程序的独创性是如何确认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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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设计和数据库结构,是属于“通用表格”,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因而即使采用了与原告相同的界面,也因为支持该界面的程序的不同,而不至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第18号函也特别强调“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且相同的界面可以通过不同的程序得到”。所以在承认两软件界面相似的前提下,判断这样相同的界面到底是由相同(实质相似) 的程序来实现,还是来自两个互不相同的程序。
我国用于程序相似性的鉴定方法有多种,如直接比较法、抽象检测法、总体比较法、特征认证法、第三方比较法、推定法等[3 ] ,美国也有所谓三步(即抽象──过滤──比较) 法、非文字成份比较等方法。专家组是综合采用了“总体比较法”、“特征认证法”、“推定法”来完成鉴定任务、给出结论的。即先进行总体比较,就两软件的界面、运行参数、数据库结构作全面比较,然后再通过特征寻找,找出原告编程时所出现的种种特征,这些特征不但能充分反映原告编程时的特有的“个性”(习惯、随机处理、错漏等等) ,而且对其他人来说,是完成同样的功能所“不是必需的”,有些甚至是“一定不能要的”。在被告的程序中找到类似的特征之后,专家组推定被告的程序不是独立创造的,原、被告两程序之间实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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