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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代理心得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代理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从近几年法院受理的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看,侵权的表现已经不再停留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其软件侵权的手段也不是简单的拷贝复制了,而是已经触及到软件技术中更深的层面,其涉及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和审理的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呈现出了技术特性越来越强,当事人要求保护的层面也越来越深。

  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业界人士提出了利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但由于缺乏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此类案件诉讼的多,胜诉的少,诉讼成本高的特点。因此,加强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由于立法的目的原因,在有些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受其调整范围的限制,对权利人的保护显得有些不够充分,业界的人们纷纷开始寻求和选择更好的法律保护方式。

  近几年,在一些诉讼案件中,权利人比较多地使用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这无疑是权利人法律保护意识增强的体现。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如何利用商业秘密实现其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反映出很多问题。

  具体表现为:

  (一)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够到位

  1、对计算机软件的经济特征、技术特征及风险特征认识不足。以计算机技术为龙头的经济时代,软件产业是计算机产业中的重中之重。计算机软件产品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1)经济特征:计算机软件产品具有高投入,高回报,开发周期短,更新速度快的特征;

  (2)技术特征:计算机软件具有知识密集,竞争力极强的高科技产品,是拉动计算机和通信业等产业的龙头产品。

  (3)风险性特征:计算机软件的脆弱性。一是,表现为软件易复制性、易传播性。被他人复制传播的手段、传播的时空,无法控制。二是,表现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对人的依赖性。无论发生那种情况,软件开发前期的投入,瞬间就可能变成泡影,化为乌有,可能使多年经营的企业毁于一旦。

  2、对商业秘密与企业发展的关系认识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成了企业生存发展的秘密武器,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日渐显示出其特殊的竞争地位,企业商业秘密一旦受到侵犯,轻者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重则危及企业的生存。正是由于计算机软件产品有如上所述的经济、技术和风险等特征,使它迅速地变成为市场激烈竞争的对象。重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所需,是市场经济发展所迫。

  3、对现有法律的保护的方式认识的还不够充分。目前,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两个法律调整。由于立法的目的和调整对象的限制,它的调整范围只能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表现形式为限,尚不能完全实现对计算机软件深层次的保护,而且保护的力度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从法院受理的大量的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明显地反映出,侵权纠纷已经不是停留在对软件的简单拷贝、抄袭上,而是已经更多地涉及到软件开发中更深层次的问题,即软件的核心技术问题,已经超出了上述法律和条例的保护范围。

  4、对计算机软件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由于在理论上缺乏研究和在实践上又缺乏经验,在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后,软件权利人竟不知道如何说明和证明自己的软件的商业秘密所在,举证艰难,且诉讼成本很高。在有些案件中,由于软件的权利人举证不能或不利而无情地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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