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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与否请看这里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与否请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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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软件著作权本身的专业性,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笼统、原则或者缺失,且鲜有成熟的案例可资借鉴,理论研究也相当薄弱,因此,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不免面对着诸多难点。

  软件权属的确定是解决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前提,事关诉讼全局。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一般由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言序列构成,表现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诉讼中,审查、认定软件著作权权属时,一般应采取以下步骤:首先,权利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已经登记的,应提交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其著作权产生的必备条件,却起着初步证明的作用。其次,如果未登记,权利主张人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它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主张人履行上述举证责任后,被控侵权人如对权利主体提出异议的,应举出相应的反驳证据。

  软件著作权侵权与否问题是诉讼的要点与难点。目前,在立法层面上,尚无统一、明确的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接触加相似”原则,并辅之于“三段论”法。“接触加相似”原则的相关因素有四:是否接触、是否相似、是否独立创作、是否存在合理使用。具体说来,第一,接触应指被控侵权人有机会看到、了解或感受到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因此,接触是一种合理的可能性。第二,在判断相似时,应比较两软件之间的相同或近似之处,而不应比较两者的不同之处。第三,权利人说明被控侵权人接触了其软件,且两软件之间具有实质相似性,即完成了举证义务,举证责任则相应地转移到被控侵权人。如果被控侵权人能够充分证明其系独立开发,则不构成侵权。第四,两者是否为同类软件,是否用于商业目的,被控侵权人使用权利人软件的比例。如果权利人的软件涉及公知领域或含有不受保护的内容,则适用“三段论”法,即第一步抽象法,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与不应受保护的内容分开;第二步过滤法,将不应受保护的部分排除;第三步对比法,将应受保护的内容与被控侵权软件加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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