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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说说软件著作权保护那些事儿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说说软件著作权保护那些事儿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是脑力劳动的创造性产物,正式软件是有版权的。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工业产权、版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它受到法律的保护。1967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47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我国于1980年3月加入该组织。

  软件版权保护的意义:

  版权亦称著作权、作者权、意即抄录、复制之权。一般认为,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作为法律观念,是一种个人权利,又是一种所有权,主要表现为作者对其作品使用的支配权和享受报酬权。软件版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软件版权人依法享有软件使用的支配权和享受报酬权。对计算机用户来说,应该懂得;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合理的范围之内使用软件,如果未经软件版权人同意而非法使用其软件(例如,将软件大量复制增给自己的同事、朋友,通过变卖该软件等手段获益等),都是侵权行为,侵权者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软件作品从其创作完成之时起就享有版权,从其发表之时起就实际受到保护。超过版权保护期或仍处于版权保护期但版权人明确表示放弃版权的软件,不再受版权保护而进入公用领域。由于国际上通行的软件保护期是50年,我国对国内软件现行规定为25年加25年,所以,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实际上公用领域中现在还不存在因超过版权保护期而进入公用领域的软件,而只有版权人声明放弃版权而进入公用领域的软件。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信息的大众传播、复制和复用,已经使信息的利用非常廉价和方便了。但是从信息本身的价值来看,信息却可能是非常昂贵的。因为无论从创造发明者的脑力劳动价值以及信息资源对受益者的实用价值来看,信息都不应该是免费的。对于软件开发者而言,他们的力量所在就是他们所发明创造的软件。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认为一旦软件被盗窃,他们的创造力量就会受到打击,严重时甚至可能使其夭折。这种情况如果广泛出现,就会极大地打击开发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信息化的进程。

  目前计算机软件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全世界每年产值在500亿美元以上。而每年由于非法盗用计算机软件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失已超过100亿美元。因此,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依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人的利益,调整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流通,是促进计算机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1991年10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就为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国计算机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保证,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学习条例、应用条例,应当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软件产权保护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软件开发商、知识产权的执法者和广大用户共同努力才能做好。自然,软件开发商也要有一个正确的观念和准确的市场定位。商家要收回投资的行为无可厚非,为此将价格定得高一些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应该说,他们有这个权利。但市场规则是商家生存的唯一依据,绝大多数用户的购买力也是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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