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权利取得方式,法律上的权利取得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取得方式,在同一个软件代码中,不可能同时存在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大多数软件代码申请者都是写明原始取得,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比如将他人的软件代码进行登记的情况,自然就不属于原始取得软件代码的著作权,相反可能涉嫌侵权。
6、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值得质疑
对于专利、商标,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商标权后,一般都会认为专利证书、商标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是合法的权利人,但软件代码著作权不同,即使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著作权人也不一定是当然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也不当然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因就在于软件代码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申请登记的软件代码是否是包含有开源代码,是否保护他人的代码是无法知晓的。根据《著作权法》的作品的规定,作品须满足独创性要求,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申请登记的代码是开源代码,本身就不具有《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对方拿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说你侵权时,不要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张“纸老虎”吓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反映的有些内容是“华而不实”的,与客观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要从软件名称、著作权人、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方面提出质疑,辅以客观证据支持,是有望扭转被动局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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