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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罪的界定

时间:2021-10-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能否构成该罪,主要是正确认定行为人所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三类具有重要意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行为侵入的是此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则当然构成本罪;而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则不构成本罪。例如,中国公开报道的公安机关所破获的第一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行为人马某非法侵入江西省169公众多媒体通信网进行攻击,导致主机瘫痪,中心认证服务器中断24小时,使300多名用户无法上网。另外,其还攻击过其他网站⑶。本案中行为人马某的非法侵入行为,不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理由即在于马某所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只是属于一般性的通信网络的服务和管理系统,而不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另外,本罪是行为犯,不以行为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产生的后果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入三类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例如,著名的美国司法部系统被入侵案,该系统被计算机“黑客”非法侵入后,其网址标志被涂改,被画成一个全裸的女人形象,从而使美国政府大丢颜面。对于此类案件,即使恶作剧式的侵入后即自行退出的行为,也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人虽然在表面上看不一定获得什么利益,被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不一定发生什么变化,从表面上看这种行为似乎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但是事实上对计算机系统成功地侵入势必使得整个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系统进行重新构置,耗费的人力物力甚大,同时计算机系统所有者对资料的安全性在心理和物质上造成的损害甚至是难以估量的⑷。因此,对于单纯出于破解密码、突破安全控制访问机制以显示个人超凡才智为动机的非法侵入行为也应当予以惩罚,关键在于其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已经使国家事务秘密、国防建设秘密和尖端科学技术秘密等受保护的秘密超岀了限定的授权接触范围,并且行为人不能证明上述秘密未被不能知悉的人(包括入侵者本人和其他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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