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全部法律依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研究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制度,首先必须明确该制度在我国是否存在以及其具体内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制度,其内容具体体现在《条例》第二十条和《细则》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为:“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是撤销程序,其内容为:“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
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
《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是撤销决定的公告,其内容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决定的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告。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以上己经列出的三个法条,加上《细则》第二十九条提及的《条例》的第二条第(一)、(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就构成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制度的全部内容。虽然其内容己涉及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制度的启动程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法律效力等方面,但这些规定并不够明确和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撤销程序的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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