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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软件是否具有可专利性

时间:2020-1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版权保护无法真正深人软件的内核,但这并没有引起社会公众的担忧和重视。目前,实践中侵害软件的行为方式主要体现为盗版,这种侵权现象表现为对软件文本表达形式的直接复制和抄袭,这正好是版权法所规范和控制的主要侵权方式。因此,在盗版现象还比较猖獗的现阶段,版权保护确实生逢其时。但如果仅停留在这一认识层面,当出现更具有技术含量的仿制行为时,现有的版权机制就会失效。切不可因为现有需求能够大致满足就失去对制度进行革新的动力,否则将是相当危险的。而在革新的方向上,似乎只有专利制度能够为饱受困扰的软件版权带来希望。
 
       与版权保护比较,软件的专利保护在中国可谓有进有退。此前很长一个时期,软件被当作一种思维方法被明确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受到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k组织等国际机构的影响,中国的软件专利立法作出了调整,允许与硬件结合的软件作为系统的组成部分申请专利。但这并没有解决问题,现在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没有和硬件结合的单纯的软件是否具有可专利性?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来衡量一下软件专利保护的优劣长短。美欧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力推软件专利,不外乎基于同一个诱因,即专利保护能够触及软件的根本,可以为推动软件发展的算法等技术思想提供保护。这就彻底弥补了版权保护的缺陷,而对于此前版权保护力不从心的仿制等技术含量较髙的侵权行为也有了有效的控制手段。
 
       较之于版权的低门槛保护,专利保护不是所有软件都能享受的大餐。专利保护的门槛也比较严格,除了少数推陈出新的革新性软件以夕卜,大部分应用软件通常只是对已有技术的改良,这往往难以达到专利的苛刻要求。因此,笔者将专利保护比喻为可望不可即的“奢侈品”。何况,专利授权审查的过程较为冗长。获得授权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财务成本,除了申请费用以外,为了维持专利的有效性,每年还需要支付一定的年费。考虑到这些“繁文缛节”的审批程序以及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的高企,版权保护低廉便捷的低成本优势显示得淋漓尽致。
 
       但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仍然无法抵挡能够为软件的技术思想提供保护这一诱惑。而截至目前,只有专利法在这方面尚能有所作为,于是,软件的可专利性才成为当下美欧热议的一个焦点。笔者对此问题的观点可以归纳为3点:(1)专利保护所针对的软件算法不等于数学公式本身;(2)软件具有工业实用性;(3)软件具有技术特性,能够产生技术效果、解决技术问题,是一套明确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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