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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告知:哪三种途径可证明自己就是软件的开发者

时间:2018-12-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告知:哪三种途径可证明自己就是软件的开发者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一般包括制定开发计划、设计功能性能规格、确定算法模型、撰写设计说明、绘制流程图、编制源程序、测试性能和功能、上机调试、修改更新等过程,相当繁杂。由此,认定软件开发者的难度可想而知。因为我们国家已经规定了软件登记制度,因此,权利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已经登记的,应提交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其著作权产生的必备条件,却起着初步证明的作用。但是,如果未登记,权利主张人则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它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并且一个不容忽视的证据是,还需要证明其完成的源程序、文档等在被控侵权的软件程序创作之前。当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因此,实践中,能够证明自己是软件开发者的几个途径包括:

1、提供软件的源程序;

2、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在软件产品上署名。

在软件权利主张人履行完上述举证责任后,被控侵权人如对权利主体提出异议的,应举出相应的反驳证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事先并未就其开发的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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