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原则有哪些【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原则有哪些【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10-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9月25日,原告吴鸿经营的湖南省凤凰县福临门工艺制品厂就委托开发支持图形库的软件事宜与北京市文泰彩艺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技术合作意向合同》。2002年1月16日,湖南省凤凰县福临门工艺制品厂与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就共同推出原告吴鸿的《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同时,又与北京市文泰彩艺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就在文泰刻绘2002+的基础上,单独开发支持《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使用的刻绘软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二年内有效。2002年11月22日,吴鸿与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著作权人将《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并于同年12月3日取得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作登字01-2002-A-242号”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2005年7月15日,吴鸿与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著作权无偿转让协议》,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将与吴鸿共同享有的《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著作权转让给吴鸿。
2005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公开宣传、销售的“玻璃之星V3.0刻绘图形库”即“文泰刻绘玻璃之星专用版”软件产品中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中的大量图形作品及作品的文字介绍和基本操作教程后提起诉讼。经鉴定,被告的“玻璃之星V3.0刻绘图形库”的6827个文件中,有3525个文件与《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中的图形完全一致,其余3302个文件不同。
原告虽申请鉴定被告的“文泰刻绘玻璃之星专用版”软件执行程序Artcut61.exe与“文泰刻绘软件福临门专用版”软件执行程序Artcut6.exe的异同,但是,经查提交鉴定的原告的四张光盘(文泰刻绘、文泰千年图库、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05图库〕、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安装盘〕)中,“文泰刻绘”光盘中Artcut6目录中的文件著作权显属文泰公司,而打开《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安装盘〕》,在PROG目录内双击名为Artcut6的可执行程序可见,该程序属于“文泰刻绘2002”的子程序,修改日期为2002年9月8日,版权属文泰公司。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程序之著作权属原告吴鸿所有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在被告的“文泰刻绘玻璃之星专用版”软件中存在的执行程序Artcut61.exe侵犯了原告吴鸿的著作权。
利得闽通公司于2004年3月成立。2004年8月18日,北京文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受让取得“文泰刻绘系统软件V6.1(简称文泰刻绘2000+)”著作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有关规定,原告吴鸿经原共同著作权人北京清大同飞优化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无偿转让,现为北京市版权局“作登字01-2002-A-242号”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登记的《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的唯一著作权人。由于被告利得闽通公司并未提出相反证据,故对其关于“吴鸿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2005版福临门图形数据库’享有著作权”的答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原告吴鸿提供的第三组补充(2)证据《协议书》的内容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及的用于艺术玻璃刻绘的软件“文泰刻绘福临门专用版”,是案外人北京市文泰彩艺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受原告吴鸿经营的湖南省凤凰县福临门工艺制品厂(个体工商户)委托,以其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文泰刻绘系统软件”为基础捆绑《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而单独开发的仅在玻璃、石材、木雕艺术领域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应用软件。参照该协议双方当事人关于“福临门在使用、销售、广告、宣传、说明材料等一切都需注明所使用软件的场合,必须标注‘正版文泰刻绘软件’和拥有人为‘北京市文泰彩艺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文泰提供的软件,福临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拷贝、解密或其他有损于文泰权利的行为”的约定以及“在合作期间,文泰公司不再同国内任何厂家合作开发类似的图形库软件,以避免乙方在销售特制软件时遇到竞争性风险”的约定可以推知,案外人北京市文泰彩艺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原告吴鸿或者由其经营的湖南省凤凰县福临门工艺制品厂在双方两年的合作期内对“文泰刻绘福临门专用版”拥有专有使用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上述权利义务视为非专有权利。本案中,原告吴鸿与案外人北京市文泰彩艺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开发、使用、销售“文泰刻绘福临门专用版”软件的协议书仅有一份,但该协议书因有效期于2004年1月15日届满且双方未续签而业已终止。在未见双方就“文泰刻绘福临门专用版”的有关计算机软件专有使用权问题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吴鸿仍然享有《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的著作权,但对以他人著作权的“文泰刻绘系统软件”为基础的捆绑应用软件“文泰刻绘福临门专用版”,已不再享有专有使用权。“文泰刻绘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在与原告吴鸿的合作期满后有权持自己的软件与他人合作开发与“文泰刻绘福临门专用版”类似的图形库软件。
2004年8月18日经受让取得“文泰刻绘系统软件”著作权的北京文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出具的《证明》中称,“……我公司与吴鸿约定了吴鸿享有‘文泰刻绘福临门专用版’软件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该内容同样强调了原告吴鸿对于“文泰刻绘福临门专用版”软件的专有使用权的根据为“约定”。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文泰公司与吴鸿之间涉及专有使用权的书面合同仅有2002年1月16日的《协议书》一份,故上述《证明》所指之“约定”,当为双方在《协议书》中的有关约定。
被告利得闽通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而此时原告吴鸿对“文泰刻绘福临门专用版”的约定专有使用权期限已经届满且未被延长,故对原告吴鸿关于被告的“文泰刻绘玻璃之星专用版”侵犯其对“文泰刻绘福临门专用版”的专有使用权的诉讼理由不予采纳。
被告利得闽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公开宣传、销售剽窃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中的部分图形作品、作品文字介绍和基本操作教程的“文泰刻绘玻璃之星专用版”(玻璃之星V3.0刻绘图形库)软件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上述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本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故被告的侵权经济赔偿数额应根据其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由法院酌情确定。由于利得闽通公司为依法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陈广平将其个人银行帐户在被告利得闽通公司的网站上公布并作为该公司的有关经营活动的结算帐户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法人行为,有关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利得闽通公司立即停止制作、宣传和销售包含有原告“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著作权的“玻璃之星V3.0刻绘图形库”即“文泰刻绘玻璃之星专用版”软件。二、被告利得闽通公司在《中国建材报》玻璃专版、中国艺术玻璃行业网www.Artglasschina.com及其公司网站www.mtareglass.com、www.blzx.cn和www.boli770.com首页刊登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公告内容需经法院审定。三、被告利得闽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人民币并承担鉴定费用13000元(已由原告吴鸿代垫,执行本判决时由被告闽通公司直接向原告吴鸿支付)。四、驳回原告吴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10元由被告利得闽通公司负担8248元,由原告吴鸿负担2062元;其他诉讼费用3030元由被告利得闽通公司负担。
宣判后,吴鸿与利得闽通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吴鸿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有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三种赔偿方式是有顺序的,只有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才适用法定赔偿。本案中,侵权人侵权所得可以计算,一审法院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属不当。二、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的合理开支违背法律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的合理开支是错误的。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四项;2、改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3、改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的合理开支费用2万元。4、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本案二审庭审时,吴鸿又称:一、原审法院对其提交的录音资料不采信是错误的。该录音资料经原审法院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被上诉人利得闽通公司和陈广平已明确表示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该证据系认定本案侵权情节和事实的重要依据,在被上诉人无其他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二、原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上诉人相关图形库著作权的侵权,但却只判决其赔偿5万元,显失公平,也于法不符。三、利得闽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但是在原审法院对其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时,除了几台电脑外并无其他有价值的固定资产,公司银行帐户上只有1万2千元存款,其已成为一个空壳公司。陈广平是利得闽通公司的最大股东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公司的网站上将自己的多个个人银行帐号对外公布,以作为收取货款之用。陈广平且在与客户交易中明确要求交易人将销售款项打进他的个人帐户中而非利得闽通公司的帐户。公司的财产与其成员和其他公司的财产的分离是其有限责任存在的基础,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故两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利得闽通公司上诉称: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享有“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专业图形数据库”(2005版)8000余幅图形的著作权。被上诉人吴鸿主张的被侵犯著作权的是《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2005版)8000余幅图形数据库,而其提供的2002年12月3日的作品登记证明书和著作权无偿转让协议不能作为其对上述2005版的图形数据库享有著作权的权属证明。而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利得闽通公司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从事艺术玻璃图形制作及艺术玻璃加工,包括向被上诉人吴鸿提供过图形作品;同时,早在2004年就委托福州鹏飞印务有限公司印刷《玻璃之星系列丛书(1-2册)》与《玻璃之星电脑版(上、下册)》,其中就已出版了被上诉人吴鸿所诉的图形。因此,利得闽通公司才是被上诉人吴鸿主张被侵权的所谓2005版《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的3540幅图形的著作权人。二、原审判决简单以“被告利得闽通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为由,驳回利得闽通公司有关吴鸿不是2005版《福临门艺术玻璃装饰工艺画专业图形库》8000余幅图形著作权人的抗辩,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吴鸿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是讼争图形的著作权人,在其尚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利得闽通公司无须提供相反证据。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吴鸿的诉讼请求;2、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吴鸿承担。
对于吴鸿的上诉,利得闽通公司与陈广平共同答辩称:1、吴鸿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讼争软件享有著作权,其提起诉讼于法无据。2、吴鸿要求陈广平与利得闽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也不足。公司帐户中是否有资金及财产的多少不能成为否定公司人格的依据。陈广平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3、原审判决认定利得闽通公司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是福建省科技咨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但在原审时利得闽通公司已对原审法院送检的检材提出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吴鸿公证买受的送检图形库就是利得闽通公司的“玻璃之星V3.0刻绘图形库”,因此,不能作为鉴定的比对检材,所作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利得闽通的上诉,吴鸿答辩称:1、利得闽通公司认为吴鸿不享有讼争图形库的著作权,不能成立。数据库的作品在2002年登记时已达到4000多幅,吴鸿作为著作权人有修改权,经过不断修改、扩充,至2005年达到8000多幅。2005年的作品是在2002年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依然享有著作权。2、利得闽通公司认为其作品形成在前的事实不能成立。吴鸿主张的是图形数据库作品的著作权,而非印刷品的作品著作权。利得闽通公司要主张其权利也应提供相应的图形数据库作品的证据,但其始终未提供。案外人福州鹏飞印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备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一审时的鉴定报告印证了吴鸿的2005版作品的完成时间与利得闽通公司的作品完成时间均是2005年3月份。吴鸿有2002年作品的手稿及电脑软件图形的原始制作过程的相关资料。3、利得闽通公司对吴鸿提供的其公司工商执照是认可的,因此,其辩称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从事图形创作的事实不能成立。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分析】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 创意/表达分离原则
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
《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二) 创意/表达合并原则
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三) SSO原则
本原则产生于Whelan vs 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5915344883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