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陈建国原为常州市供电局技术人员,从1993年初起,陈建国一边在原单位工作一边应常州市昂立科技开发公司(下称昂立公司)软件开发工作的需要,到昂立公司研制开发用电管理软件。1993年6月-1998年4月昂立公司与供电局先后签订合同,向供电局销售并许可其使用用电管理软件,举办培训班。陈建国向法院诉称昂立公司和供电局侵犯了其享有的第二套用电管理软件的著作权。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供电局委托昂立公司开发乡镇用电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用电管理软件)。从1993年初起,陈建国一边在常州市供电局工作一边到昂立公司研制开发用电管理软件。为了研制开发该软件,昂立公司于1993年2月购买一台计算机用于编程,聘用郝孚等辅助陈建国研制软件。供电局则根据电费电量的不断变化情况,及时向昂立公司提供相关的文件,作为编程的背景数据资料。1993年6月-1998年4月昂立公司与供电局先后签订5份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向供电局销售并许可其使用用电管理软件,举办数期用户培训班,为供电局培训软件操作人员。陈建国、、郝孚等多次担任用户培训班授课老师。在售后服务中,由陈建国、郝孚等到用户现场安装、调试用电管理软件。该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应用户要求被不断修改和完善。1993年-1994年,昂立公司每年向陈建国支付现金2400元,为陈建国购买并安装电话一部,价值4025元。1995年,昂立公司向陈建国支付现金10000元,为陈建国购买并安装空调一台,价值6500元,计算机一套,价值16600元。19%年昂立公司向陈建国支付工资等现金计11200元,为陈建国购买并配置传呼机一只,价值645元。1997年1月,昂立公司向陈建国支付工资200元,奖金1000元。此外,昂立公司还为陈建国支付了部分电话费。
1995年-1997年昂立公司为陈建国配置了工资袋,在工资袋上每月以工资200元以及奖金等形式登载了其向陈建国支付的一些款项,其中19%年5月-1997年1月的工资及奖金等由陈建国亲笔签收计11800元。1993年-1996年昂立公司在其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江苏省技术贸易机构年度审查表中填报陈建国为本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中,陈建国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三套用电管理程序和一本书面《乡镇用电管理操作系统作说明》。第一套用电管理程序存储在AST笔记本电脑中,第二、第三套用电管理程序分别存储在两张软盘上。第二套用电管理程序采用的汉字系统为UCDOS3.0,数据库语言FOXPR02.5。在起诉及庭审中陈建国诉称昂立公司和供电局侵犯了其享有的第二套用电管理软件的著作权,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软件作品为第二套用电管理软件。
1998年8月18日陈建国曾就本案争议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1998)常经初字第209号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在武进市马杭镇电力管理站和鸣凰镇电力管理站对昂立公司销售的用电管理软件硬盘(以下简称证据保全硬盘)进行证据保全。在1999年1月25日的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均到庭,该院当庭对第一、第二套用电管理程序和证据保全硬盘上的软件进行演示。其中第一套用电管理程序不能被演示,第二套用电管理程序和证据保全硬盘上的软件被演示。1999年8月1日一审法院委托江苏省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委托鉴定的内容为:(1)陈建国提供的三套用电管理程序是否存在本质区别;(2)武进市供电局使用的用电管理软件与上述哪套软件最为相似,是否存在本质区别;(3)陈建国提供的用电管理程序根据运行环境能否反映该程序的形成时间。1999年11月25日江苏省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苏技鉴字(99)14号技术鉴定报告,其鉴定意见为:(1)原告陈建国提供的证据中无第一套用电管理程序的任何文档,同时,该程序不能被正常测试,故不能构成完整的软件。(2)根据评测分析,第一套用电管理程序与第二、第三套用电管理程序的数据库文件结构在文件数量、数据字段类型及字段长度等方面有很大差异。第二套用电管理程序与第三套用电管理程序经功能、界面、数据库文件等方面的测试比较无大差异。(3)证据保全硬盘上的程序与第二套用电管理程序最为相似。(4)根据微软公司和希望公司的答复及有关资料,表明采用UCDOS3.0和Foxpro2.5为运行环境的软件,应在1993年9月以后形成。在1999年12月28日的开庭审理中原告陈建国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该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2000年1月14日原告重新起诉。
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法人。供电局属省电力公司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资金数额为1972万元。以上事实有省电力公司提供的证据、供电局提供的证据及一审法院向工商机关的查询笔录为证。陈建国提供的证据6以证明用电管理软件为其独立制作,但是证据的内容仅仅说明陈建国被借调在省电力公局工作期间使用其笔记本电脑,未涉及用电管理软件及其开发研制过程,故对其上述主张没有证明力。陈建国提供的证据7与证据9两者的内容相互矛盾,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
【法律支援】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第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
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第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关于原告所遭受损失的计算容在本文第三部分详述。
第四,被告的主观过错。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5915344883。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0-09-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电话:15800707700
- 珠三角电话:15915344883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14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