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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证书对确认软件作品权利人的证据效力问题

时间:2020-02-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作品上的署名是标明作者最直接的方式,要想推翻作品上的署名为作者,需要有充分的相反证据,一般情况下,比较有力的相反证据是作者与出版社就出版图书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特殊的署名方式,能与最后出版的作品上的署名方式向印证,那么将尊重图书出版合同所约定的作者。
 
       再说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证明作品权利人时能起到的作用。由于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用自动取得制,而非登记制,即当作品完成时,著作权即产生,作者就已经确定了,作者最直接的公示方式就是在作品上署名,署名可以是真名、假名或不署名等,视作者意愿。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内的一些行政登记文件,是在作品完成后,由作者或著作权人自愿向著作权登记机关申请,著作权登记机关进行表面审查后作出的文件,就一本已正式出版的图书而言,仅有著作权登记证书所记载的权利归属情况并不具有排除作品本身上署名的效力。
 
       当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有权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后制作的证书,也不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但它需要与其他相关证据结合使用。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作者和著作权人与作品上署名情况一致,那么该证书就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人的补强证据,或者是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的著作权人与图书上署名的作者不一致,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著作权人与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的著作权人一致,那么也可以将该证书作为一份重要的权属证据用于确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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