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规定了因表达方式有限造成后开发的软件与在先开发的软件相似不构成侵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著作权原理中的“表达选择有限”原则在软件著作权中保护的具体体现。这样规定也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第29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原理,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延伸到计算机软件,就是《条例》第6条规定的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一原则被称为“构思/表达二分法原则”。按照这项原则,如果软件开发者在开发自己的软件时使用了他人软件的表达,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软件的侵权;如果在开发的计算机程序中仅仅使用了他人计算机程序的构思,则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在构思/表达二分法原则下有几个推论:第一个推论就是构思/表达合并推论,如果一项构思的表达只有一种,这种表达同其所表达的构思已经合并在一起以致很难划分,则他人在表达这一构思时使用这一表达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第二个推论是“表达选择有限”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如果一项构思的表达只有极其有限的少数几种,则这种类型的表达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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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不构成侵权相关规定
时间:2020-01-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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